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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总日前正式颁布《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藉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出处 《民营视界》 2008年第5期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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