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居于重要地位,应用极为广泛,但是同时在实践中也极容易在该原则上发生争议。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卫生监督机构在进行列车卫生监督的过程中同样也在许多问题上存在关于该原则适用问题上的争议。对于执法机关应当在理解行政处罚的真正目的的前提下恰当把握“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一事”与“不在罚”二者的含义,对违法行为进行恰当的处罚。
出处
《疾病监测与控制》
2008年第12期723-724,共2页
Journal of Diseases Monitor and Contr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