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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联系选民有“量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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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2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2004年,已试点半年的市人大代表参与信访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2008年10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若干意见(试行)》。
作者 李自立
出处 《上海人大月刊》 2008年第12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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