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破产法意在保护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但是从新破产法实施的半年来看,新破产法的实施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清收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使得金融机构在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出现了对新法的难以适应性。新法的实施使得在实践中担保债权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了不良资产的回收程度。新法对破产界限规定较之旧法更宽松,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可能挤兑不良资产的回收,可撤消行为期限延长增大了不良资产清收的风险,重整和和解制度极大地考验着金融机构的耐心和毅力。
出处
《广东法学》
2008年第6期63-65,共3页
Guangdong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