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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评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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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O 前言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69年和1971年分别通过《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下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对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受害者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后,上述2个公约又经过一系列修订成为1992年修正案(以下简称《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年基金公约》)。
作者 宫锡谦
出处 《水运管理》 2008年第12期5-8,共4页 Shipping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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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11

  • 1尹磊,吕安勤,段贵军.《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释义及我国履约对策[J].中国水运(下半月),2009,9(3):84-85. 被引量:2
  • 2侯旭可.《(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履约对策刍议》[J].水运科学研究,2009,(3).
  • 3《燃油公约》第1条第1项和第4条.
  • 41969年CLC公约第1条第5款.
  • 51996年HNS公约第1条(5)(a).
  • 6CLC公约第5条.
  • 7HNS公约第9条.
  • 8IMO官网.
  • 9CMI官网.
  • 10《海商法》第3条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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