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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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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广义上说,质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质问等形式,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成特定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狭义的质证,主要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的对质、辩驳、核实等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可见,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享有质证权。
出处 《群文天地》 2008年第10期75-7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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