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公益是一种比较抽象的社会公益,环境侵害具有间接性、广泛性和延续性特点。我国现行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定主要遵循"直接利害关系"理论,不适合环境公益诉讼。应在"直接利害关系"理论基础上,根据环境权理论和公共信托理论,放宽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除直接受害人与具体相对人和检察机关外,还应赋予社会公众、非政府环保组织和后代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2期58-59,共2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