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35年川政统一后出现了大量民控官的事件,这些控案多数是民众依《控告官吏递呈办法》向军事、行政等有实际权力的机关呈控而来的,而依法律向法院或监察院呈控的则相对较少。控案以贪污敛财、枉法滥刑、违反粮政等类型居多,反映了政府与民众的矛盾之所在。对于控案的处置,国民政府采取了对违法官吏和诬告者都予以轻处的平衡策略。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1期256-260,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