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
心理契约的概念最初是由心理学家阿吉里斯于1960年提出,他使用“心理的工作契约(psychological work contract)”来描述一个工厂中雇员和工头之间的关系。后来,Schein(1980)将心理契约定义为组织中每个成员和不同的管理者以及其他人之间,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整套期望。他将心理契约划分为两个层次:个体水平和组织水平,并且强调虽然心理契约是未明确书面化的,但在组织中却是行为的重要决定因素。另外,Rousseau和Robinson(2000)以为,心理契约是个人对自己与组织之间承诺的回报或相互义务的信念。他们认为,心理契约不仅具有期望的性质,也存在对义务的承诺与互惠,并且人们对义务的知觉比期望更强。
出处
《经济论坛》
2008年第22期92-94,共3页
Economic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