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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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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给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规定了一个五年的法定期间。学者对该期间是消灭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存有争议。从该条款的表述来看,解释为除斥期间更为合理,且该条款规定了期间经过后,提存物归国家所有。但该条款的规定存在缺陷,不仅没有考虑到清偿提存人对提存物的取回权,而且规定的期间过短,所以我们应该重新设计该条款的规定。
作者 王潘
机构地区 长治学院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8年第24期75-7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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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M].

共引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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