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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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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行为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该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要深刻领会和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必须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间性、民主性和专业性。
作者 陈玉江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8年第24期112-113,11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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