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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窍电”的犯罪性质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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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四川某公司经理罗某找到某供电局抄表员陈某,请陈某把两只用于法定贸易结算的电表进行不正常调整,并允诺事成后给予陈某一些好处。陈某便私下将两只电表调整到负误差的最大限度,使电表显示电量读数少于实际使用电量,致使该公司少交电费得逞。事后,罗某从少交电费中提取了10%的好处费给了陈某。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对陈某实施了刑事拘留。
作者 杜姝
机构地区 四川成都电业局
出处 《中国电业》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70-71,共2页 CHINA ELECTRIC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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