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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权利而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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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的李女士来电咨询:我与丈夫于2000年离婚,当时由于我们的女儿不满一周岁,法院判女儿归我抚养,我丈夫每月付抚养费。后来他因为另行组成了家庭,所以很少来看望女儿。当女儿看到别的小朋友每天都快乐地和爸爸妈妈在一起时,非常羡慕。后来我与前夫取得了联系,约定每周六前夫来看望女儿一次。就这样女儿就像盼星星盼月亮一样盼望着爸爸每周六的到来。但随时间的推移,我前夫来看女儿的次数越来越少。请问我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来看望女儿?
作者 赵常民
出处 《社区》 2008年第33期24-24,共1页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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