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3月,我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我向房地产公司购买其即将开发的“锦绣豪苑”面积42平方米的第27号门店,单价为每平方米6880元。随后,我交纳了20万元门店款。由于房产价格上涨较快,半年后,房地产公司竟将刚刚峻工的该门店以每平方米9000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龙某。我要求房地产公司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公司坚持认为《商品房认购书》并非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公司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请问:这家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出处
《法庭内外》
2008年第12期59-59,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