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业主大会是业主团体的内部组织,是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的最高权力机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它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的条件,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为了破除业主委员会在《物权法》颁布后所处的有实体权利而无诉讼地位的尴尬局面,在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确认业主团体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应当通过配套单行条例或者司法解释确认其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在涉及物业小区公共财产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时,在诉讼法上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具有当事人能力。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79-83,共5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基金
2007年福建省教育厅A类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业主委员会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JA07235S)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