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部对各省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委、行业协会、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报送的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候选企业和院校进行了审核。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08年第12期24-25,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