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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借”车也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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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出处 《共产党员(下半月)》 2008年第12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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