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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改变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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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组织法虽然没有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性质,但从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责规定上理解,乡镇人大主席团就是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会议的临时机构,根本不具有常设机构的性质。为了强调这一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专家组织编写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解释,指出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构,
作者 崔文胜
出处 《辽宁人大》 2008年第10期24-2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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