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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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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诱发”的退稿纠纷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六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第六条规定的同类作品付酬标准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
作者 刘平 黄雪梅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08年第6期52-53,共2页 China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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