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保障民意机关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大多数国家都对其人身权给予不同程度的特别保护。我国为保证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不受阻挠,避免因履行代表职责而受到打击报复,法律确立了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然而,现有制度尚存在诸多不足,特别是在具体操作机制上,法律遗留了大量的空白,加上人们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严重影响了该制度立法宗旨的实现。因此,不仅需要深化理论上的认识,更需要完善相关制度。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08年第12期91-95,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