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是民法学的两大支柱与基石。马克思曾经说过商品经济的前提是交易双方对商品的排他性的独占权,也就是财产所有权,所以物权制度尤为重要。市场交易过程中,常常会发生物权变动,而这过程中往往涉及第三人利益问题,尤其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此种市场交易主体安全的保护方法,民法上有两种理论:一是善意取得制度;二是物权无因性原则,对这两种市场交易的民法保护方法唯有取其长,避其短,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真正地有效的保护。
出处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08年第32期133-134,共2页
Management & Technology of S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