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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盼一场华美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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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元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己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作者 颜晓菁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08年第12期13-15,共3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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