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明星的不雅照片酿成2008年春节轰轰烈烈的"艳照门"事件。在人们谴责明星们糜烂的私生活的同时,对明星们拍摄艳照的行为性质应界定为个人的私行为,而不涉及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作为此次事件的始作俑者,陈冠希及女明星们的隐私权、肖像权等权利遭受了侵害,他们虽然有权寻求法律保护但在权利救济中仍会遇到许多障碍。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2期24-29,16,共7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