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理学中,法律渊源有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之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归属于非正式法源的范畴,在司法裁判中发挥着积极的法源作用。我国目前对公司章程法源地位作用发挥的现状为,公司章程意识淡薄,公司投资者往往互相抄袭公司章程,甚至直接抄袭公司法法条,这种现象使得公司章程这本来非常重要的自治机制,在面对公司与股东的争议、股东之间的争议、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争议等情况下形同废纸,并不能有效地发挥非正式法源的作用。本文就此展开讨论,探讨公司章程应有发源地位的回归。
出处
《成人高教学刊》
2008年第6期26-29,共4页
Adult Higher Educatio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