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海监机构虽然已发展成为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专门执法机构,但至今未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这不仅不利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简政放权和科学管理,也不利于发挥中国海监机构的执法主动性、高效性,还不利于海监文化的发展、海监精神的塑造。为提高中国海监机构依法行政能力,客观上要求国家通过立法使中国海监机构成为授权执法组织。立法授权中国海监机构独立开展海上行政执法,不仅法理有据,而且已有地方立法实践和其他海上执法部门的立法实践可资借鉴。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8年第5期43-46,共4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