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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鉴定结果可否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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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在一白酒批发仓库查获一批某某牌白酒。现场检查发现,该批白酒箱体、瓶体上均有明显涂抹痕迹,标注:浓香型白酒、酒精度46%、企业标准等相关字样。执法人员遂对该批白酒予以查封,并委托生产厂家进行鉴定。厂家的鉴定结果是:“该批白酒产品不具备本厂产品的内在质量特性及外观特征要求,属以假充真产品”。
作者 刘军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8年第12期23-23,共1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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