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次贷"引发的金融危机,给美国以及全世界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以法律的视角来看,在危机酝酿形成的过程中,金融监管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实物经济形态下的法律,不适用于虚拟经济形态,其突出表现为以下四点:其一,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而导致杠杆比例过大的投资银行,不应当适用有限责任的原则;其二,投行高管与公司之间不应当适用传统的代理法律关系;其三,投行利润极高,纳税的税率也应该相应提高;其四,信用评级公司出具错误的评级报告,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的金融法律发展之路,不可能完全复制美国。我国的国情不同,传统不同,未来的模式也应该有所差异。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29-35,共7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