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然而,自纳税义务的违反以1997年《刑法》第201条的方式入罪以来,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44-49,共6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51101)
上海市刑法学重点学科(学科编号:S30901)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