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往往会告之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歉。对此,我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项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56条第(一)项都作了明确规定。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8年第12期54-55,共2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