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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股东会的通知应为实质意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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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公司通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为实质意义通知,而不能为仅走形式的程序性通知。公司因未经有效通知而召开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未能参会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4期21-23,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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