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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合同案件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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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沉船事故引起的船舶保险合同案件,被保险人只需对损失与承保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初步证明;在被保险人已经初步证明损失是由于承保危险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如以船舶不适航拒赔,应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系因船舶不适航造成,而不能仅证明存在这种可能性;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的过错是否影响保险责任的承担,关键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同时对保险合同应按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作者 范雯霞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4期27-31,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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