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延伸至劳动合同终止,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争议。对此,笔者在通过对立法意图进行追根溯源并对经济补偿金性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在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我国并不具有适用的法理基础且脱离当前国情,很可能演变成国家强制用人单位承担的给予全体劳动者的一种福利性分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合理的经济负担,甚有可能会造成企业的出逃,间接地导致失业人口的增加,反而违背了立法者的本意。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6期269-269,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