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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解聘”概念的不能成立——对《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和《物权法》第76条的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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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被续期的情形,有学者将之界定为"自然解聘"。这一观点与《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物权法》第76条之规定结合后,成为了现实生活中许多原物业服务企业逾期占据小区、强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其"去留"的法律依据。该文认为,"自然解聘"的概念存在语义上、逻辑上的矛盾,且违背了合同法;在实践中、以及在物业管理地方立法当中,一旦引入此概念,极易形成实际操作上的僵局,并导致对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倾斜性不当保护,有损业主利益,亦有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原则。因此,该概念并不能成立。
作者 王平 柳青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6期281-283,共3页
基金 "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 项目编号YC07B021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江平,李国光主编.《物权法疑难问题精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7月版.
  • 2魏振赢.《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31页.

共引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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