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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法对信息社会下骚扰广告的规制——兼谈对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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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时代的到来伴随着大量利用信息手段发布骚扰广告的行为,德国《停止侵害之诉法》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特意创设了答复请求权制度。答复请求权的行使以停止侵害请求权为前提、以三类团体为权利主体、以要求答复义务人告知违法行为者的名称和可供联系的地址为内容。为有效遏制垃圾短信等骚扰广告行为,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应以完善消费者知情权为切入点,赋予消费者协会等团体以诉权,同时将知情权的行使规则具体化。
作者 唐晋伟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消费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85-89,共5页 Consumer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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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

  • 1RL 98/27/EG des Europ? ischen Parlaments und des Rates vom 19. Mai 1998 tiber Unterlassungsklagen zum Schutz der Verbraucherinteressen, Abl. Nr. L 166 S. 51.
  • 2BT - Drs. 14/6857 : S. 39.
  • 3BT - Drs. 14/6857 : S. 71.
  • 4《停止侵害之诉法》第13条第5款第2句.
  • 5《民法典》第260条.
  • 6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080315/n255727784.shtml,“央视3.15晚会曝光垃圾短信,发送者掌握2亿多用户”,网站访问时间2008年3月17日.

同被引文献5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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