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时代的到来伴随着大量利用信息手段发布骚扰广告的行为,德国《停止侵害之诉法》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特意创设了答复请求权制度。答复请求权的行使以停止侵害请求权为前提、以三类团体为权利主体、以要求答复义务人告知违法行为者的名称和可供联系的地址为内容。为有效遏制垃圾短信等骚扰广告行为,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应以完善消费者知情权为切入点,赋予消费者协会等团体以诉权,同时将知情权的行使规则具体化。
出处
《消费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85-89,共5页
Consumer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