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承诺入世两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入世五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允许外资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从此在华的包括银行在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有了明确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外资银行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出处
《经理人》
2008年第4期44-47,共4页
Mana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