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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设立配货点销售货物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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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在外地(非同一县市)设立了不少配赁点,并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我公司把贷物运到配贷点或物流中心后,先在配赁点或物流中心存放,然后再向各购买单位配送货物,我公司向配货点和物流公司支付一定的保管费和运输费用。请问我公司向配贷点或物流公司移送货物的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作者 钟税官
出处 《中国税务》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46-46,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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