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定式合同与一般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承诺方的不特定性,即定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特定的,而相对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定式合同在法律上引发的问题是定式合同的制定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即不公平条款问题。在我国,规制定式合同不公平条款的立法尚属匮乏。在正在起草的统一合同法中应该对此问题做出相应的可操作性规定,在定式合同规制问题上应进行价值衡量,既不能过宽有损于消费者,也不能过严而有害于交易。
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1期74-80,共7页
Journal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