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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现代化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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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评价一个社会的法制现代化程度,重要的是要考察该社会的法治水准。积极审慎地推进法律改革,乃是实现法制现代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要确立衡量法制现代化的标准,重要的是在历史经验的分析基础上找寻关键性变项。以法治为关键性变项的法制现代化,便蕴涵着三个相互关联的判定标准:其一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其二是法律的价值合理性;其三是法律的效益化原则。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对于推动法制现代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具有先导性意义。
作者 公丕祥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1期52-64,共13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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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德)韦伯(Weber,Max)著,洪天富.儒教与道教[M]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
  • 2[法]勒内·达维德 著,漆竹生.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 3[德]维贝尔(M·Weber) 著,姚曾惙.世界经济通史[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
  • 4[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M]商务印书馆.

同被引文献112

引证文献15

二级引证文献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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