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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已纳所得税抵免的分析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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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展,为避免不同国家(地区)之间对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许多国家都作出了对境外已纳税额的境内抵免规定。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作者 席连杰
机构地区 焦作大学
出处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323-32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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