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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押无效或抵押约定不明可否推定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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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 2006年6月15日,重庆龙文公司与重庆双轨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双轨公司向龙文公司购买钢材一批,价格随行就市,每吨加价80元等内容。肖某在合同中约定以其朵力名都30号楼或现金提供担保。合同订立后朵力名都30号楼未进行抵押登记。在履行合同中,双轨公司未按约付清货款尚拖欠货款500多万元。
出处 《法律与监督》 2008年第12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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