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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得注意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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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海安县孙庄镇杜庆永读者来电:我借给朋友田某3万元做生意,到期没还钱.无奈起诉到法院。法院通知田某应诉.并指定举证期限为2008年9月24日至2008年10月23日。10月29日,田某到法院要求反诉.称因为我妻子向他借过钱.所以他可以不还。请问:田某反诉合理吗?
出处 《农家致富》 2008年第23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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