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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服某县质监局以销售 不合格汽油对其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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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县质监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定期抽检任务要求,到XX加油站进行汽油定期抽检,当时该站在售的汽油未明示质量等级仅标明售价3.00元/升,执法人员根据当日与该站相邻加油站93号汽油的售价3.00元/升,且日前城关地区93号汽油销售指导价为2.91元/升的情况,按照“同区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将该站该日在售的3.00元/升的汽油按照93号汽油进行登记抽检,
出处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 2008年第11期33-34,共2页 Fujian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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