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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奶掺假应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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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奶牛养殖场进行检查,该奶牛养殖场饲养奶牛15头,每天实际生产鲜奶350公斤。经调查,该养殖场按照1:1:2:20的比例在这些鲜奶中掺入乳清粉、植脂末、麦芽糊精和水后,卖到当地的一个鲜奶收购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场查获该养殖场工人往鲜奶里勾兑这些非乳物质,并查获以上添加物各15公斤,勾兑用塑料桶、搅拌棒各一个,
机构地区 漳州市质监局
出处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 2008年第11期35-36,共2页 Fujian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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