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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能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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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某,系某国税局干部。2006年1月至2008年5月,王某在任税管科科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某公司经理刘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18万元,违规为其办理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增值税人事宜。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的调查中,从王某家中又发现大额现金、存款单等共计人民币160万元,办案人责令犯罪嫌疑人对该款项来源作出说明。
作者 赵刚
出处 《天津检察》 2008年第6期29-30,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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