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公布,引起了一场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热议。针对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质疑。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该领域予以确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即仅限于不法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同时禁止纳入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应当立足于该制度的立法目的进行合理的确定。
出处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8年第11期22-25,共4页
Journal of Liaoning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