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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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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9年第1期8-11,共4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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