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分为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立法对前两类合同着墨颇多,规范细致,两者的适用范围和分工也较为清晰。而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划定其适用范围,权利义务方面也不明晰。即使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也只增加规定了此类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问题。在今后的劳动合同实践中,由于立法对前两类合同的规制相对明确和严格,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可能成为执行的模糊地带。本文将借鉴劳动法基本理论,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加以阐释,厘清疑难之处,希望对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有所裨益。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31-33,共3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