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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个人欠款还是合作单位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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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 原告厦门某旅游公司称:被告拖欠原告的旅游团款,2007年4月4日被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载明:“截止2007年3月27日止,本人共欠该公司旅游团款187637元”。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未果,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欠款187637元及从2007年4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作者 赵菊仙
出处 《科技创业月刊(财富版)》 2009年第1期44-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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