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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之规定——以立法宗旨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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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法》的最主要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要对商标使用进行管理,以保障市场的公平有效竞争。《商标法》第44条第4款体现了这两个立法目的,但是实践中却往往只强调对商标的管理和限制而忽略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笔者认为,应该紧密结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更为全面地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进行解读:充分尊重权利人的商标权,重视"责令限期改正",而非直接撤销商标。
作者 魏然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中国市场》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2期54-55,共2页 China Market
  • 相关文献

共引文献2

同被引文献24

  •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78号行政判决书.
  •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134号行政判决书.
  •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
  •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388、389、398号行政判决书.
  •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78亏行政判决书.
  • 6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268、289号裁定书.
  • 7《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二(二)7》.
  • 8Jeremy Phillips & II&nah Simon, Tr&de M&rk Use, Oxford, P&ge 2240.
  • 9Kabushiki K&ish& Fernandes v Office for H&rmonis&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Trade Marks and Designs)(OHlM),Oase T 59/010.
  • 10McCarthy on Trademarks, Chapter 17, page 17--46.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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