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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因未尽释明义务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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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原告:某米厂被告:某银行 2004年4月6日上午,某米厂职工喻某某携带本厂开具的2万元现金支票到某银行提现。约10时30分,喻某发现支票丢失。即与本厂会计联系,请其与某银行联系并挂失。会计即用电话向某银行挂失,要求不论何人持票均不予兑付。
作者 吴传宗
机构地区 全椒支行
出处 《安徽农村金融》 2008年第12期77-7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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